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上訴人 黃三隆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洪珮菱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淵源 被上訴人 王月霞 追加被上訴 許振萬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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