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27號聲請人 黃子庭 法定代理人 洪美英 住新北市板橋區自強新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2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102年5月21日│10,000元│DR0000000│││縣私立能仁高級家事│行││││││商業職業學校 林再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