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再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23號抗告人 王滋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徐瑞晃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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