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黃美晴 被告 陳其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聲請本院為被告陳其名選任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其名經本院職權查調結果,目前臥病在床無法言語,客觀上難認其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有訴訟能力。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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