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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