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4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44號聲請人 劉勝維 (即 劉陳淑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7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23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177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1162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114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57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55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142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98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