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10號聲明異議人即具保人 鄭阿益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2年度執字第3098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通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民國112年11月20日「刑事聲請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係以其作為受刑人 陳衫毓 具保人之身分,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8日通知其於於同年月29日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陳衫毓到案執行,而為本件聲明異議,然依上揭說明,聲明異議限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始得為之,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陳衫毓本人,亦非陳衫毓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非適格之聲明異議人,所為聲明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明異議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否沒入,為另一問題,倘其保證金嗣經法院裁定沒入,亦不影響聲明異議人對該裁定另行抗告之權利,併為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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