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414號原告甲○○
號1樓被告乙○○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
(一)緣原告甲○○與被告乙○○為夫妻,育有三名子女 陳逸駿陳逸蓮陳逸維 ,惟被告自民國86年間起即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教育費用,並自84年間起即時常在外借貸,並曾偷拿房契向地下錢莊借款,原告多次為被告償債。而因原告本身有乳癌,及因牙齒引起耳朵旁皮膚之惡性腫瘤等兩個重大傷病,身體衰弱,詎被告竟於96年7月間向外借貸時,偽造原告之名義簽發新台幣100萬元之本票交付他人,致原告自寶山國中教職退休後所領取之退休金遭他人假扣押,且遭債主前來討債,原告為此須進行民、刑事相關訴訟程序以釐清責任。且被告於96年10月間要求原告替其清償債務,遭原告以十幾年來皆幫被告還債,如今原告亦生病,以後生活要好好過,不願幫被告償還債務,希望兩造能離異,給原告一清靜生活之表示後,被告雖同意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惟並不願與原告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且自96年12月1日即離去兩造上開住處,不知去向。惟因被告四處向外借貸,債權人紛紛於被告離家後,仍前往兩造位在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1樓住處討債,並對原告及子女往往有不當之言語,猶於96年12月8日、97年1月9日,復有地下錢莊人員於夜間前往兩造上開住處門前潑灑紅色油漆,且在原告住家鐵門上以紅漆書寫『 黃木琪 欠$不還』等字樣,嗣於翌日並有人前來恐嚇原告稱這次比較輕微,之後會有大事發生,致原告每日均擔心受怕自身及子女之生命安危。
(二)按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長期四處借貸,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棄原告及子女之生活於不顧,原告又經常遭受被告之債主上門恐嚇要債,半夜無法安心入眠,身心疲憊,致原告之肉體及精神皆受有莫大痛苦,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離婚事由,原告自得據此請求離婚。
再者被告絲毫未盡照顧扶持家人之責,復自96年12月1日離家迄今,被告顯然無意維持兩造婚姻之圓滿及幸福和諧,兩造顯難以共同生活,是兩造婚姻既已生破綻而無法回復,強求維持婚姻之名,僅徒增精神上痛苦及生活困擾,原告為此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被告簽名並蓋印之離婚協議書、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本票各一件、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二紙、被告向外借款之借據、債權清償證明、收據多紙,及照片五幀為證,並聲請傳訊證人陳逸駿。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記載配偶欄為被告之登記可證,堪信為真。
三、本件經本院行爭點整理程序,簡化爭點為被告是否對原告有不堪同居之虐待?茲分述如下:
(一)按民法第1052條第3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3968號判例著有明文。再按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72號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長期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教育費用,並自84年間起即時常在外借貸,原告多次為被告償債。而因原告本身有乳癌,及因牙齒引起耳朵旁皮膚之惡性腫瘤等兩個重大傷病,身體衰弱,詎被告竟於96年
7月間向外借貸時,偽造原告之名義簽發100萬元之本票交付他人,致原告自寶山國中教職退休後所領取之退休金遭他人假扣押,且遭債主前來討債,並對原告及子女往往有不當之言語,猶於96年12月8日、97年1月9日,復有地下錢莊人員於夜間前往兩造上開住處門前潑灑紅色油漆,且在原告住家鐵門上以紅漆書寫『黃木琪欠$不還』等字樣,嗣於翌日並有人前來恐嚇原告稱這次比較輕微,之後會有大事發生,致原告每日均擔心受怕自身及子女之生命安危。且被告於96年10月間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惟並不願與原告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並自96年12月1日即離去兩造上開住處,不知去向等情,業據提出被告簽名並蓋印之離婚協議書、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本票各一件、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二紙、被告向外借款之借據、債權清償證明、收據多紙,及照片五幀為證,並經證人即兩造子女陳逸駿到庭證述:「(問:父親有無與你們同住?)答:12月1日爸爸離家出走後就沒有回家。離家原因不知道。我認為可能爸爸負債而離家。」、「(問:12月1日之前爸爸是否每天回家住?)答:爸爸偶而回家一下,但不太確定他在幹嘛。有時半夜起來上廁所,父親會在客廳睡覺,或是地下室燈亮著。」、「(問:父母分房睡多久?)答:不確定。但至少從我高中畢業開始,大概84年左右,就是母親得癌症後,就逐漸分房睡。」、「(問:父母平常是否會在生活中互動或聊天?)答:很少。有時必要家裡用品要買時,母親就會逼爸爸開車帶他去大賣場買,他們平常很少聊天。」、「(問:你認為父母感情是否很好?)答:從高中畢業後,父母就逐漸冷淡。也可以說從父母退休後,就逐漸冷淡。爸爸喜歡賭博,爸爸會看六合彩的書籍,爸爸可能有去偷偷賭博,或是玩股票。以前有工作沒有這樣,後來退休後就浮上檯面。」、「(問:小孩的平常生活費用學費都是何人負擔?)答:高中畢業後,母親得癌症,爸爸的債務浮上檯面,母親生病後又去上班,後來生病又住院,之後我就出去工作。弟妹的學費,都是母親負擔學費,高中畢業後,我都自己負擔學費。」、「(問:爸爸是否會負擔你們生活費用或學費?)答:爸爸自己的債務都無法清償。他沒有給我們生活費用。退休前可能有給我們一點生活費用。退休後父親的退休金及打工的錢,可能清償債務剛好。我與爸爸聊過天,爸爸也沒有反省,並說他以前在外面賺大筆錢我們都沒有看到。實際上爸爸賺錢我們也沒有看到。」、「(問:父母是否經常為金錢事情爭吵?)答:會。爭吵內容都是爸爸已經知道的債務外,爸爸又有新的債務出現,母親問爸爸不說,兩人就吵架。母親要爸爸自己解決,先前母親會幫爸爸貸款清償,但突然有債主來家裡要錢,母親就會生氣與爸爸爭吵,因為不知道債務又從何來。」、「(問:之前是否有地下錢莊的人潑油漆或寫字?)答:這是12月1日之後出現的事情。從我高中畢業後,陸陸續續都有債主來家裡。12月1日以後債主就找上我們。債主要我們找爸爸,後來半夜就有人來潑油漆,隔天就有人來恐嚇,並說這次比較輕微,之後可能會比較大一點。12月1日之後已經有夜間潑油漆三次,持續都有債主找上門來。」、「(問:父母簽離婚協議書是否知道?)答:知道。是離家出走前,日期不清楚。當時爸爸有新債務,爸爸要母親幫忙清償,母親不願意。且母親身體不好,受不了,母親說要離婚。」、「(問:爸爸離家後是否打電話給你們過?)答:沒有。」等語,審證人陳逸駿與兩造均具有至親關係,衡之常情,應無蓄意杜撰情節偏袒原告,故為不利於被告陳述之理,堪認證人上開所述,應與實情相近,堪予採信。
(三)從而,原告自寶山國中教職退休後,本應安享退休生活,且因原告本身有乳癌,及因牙齒引起耳朵旁皮膚之惡性腫瘤等兩個重大傷病,身體衰弱,詎被告竟四處借貸,復偽造原告名義簽發本票,且不思謹慎理財,及處理債務事宜,即自96年12月1日起即離家不知去向,致債權人紛紛上門向原告及家人要債,且遭地下錢莊人員於夜間前往兩造上開住處門前潑灑紅色油漆,並恐嚇原告會有更嚴重事情發生,致原告每日均擔憂自身及子女之生命安危,衡諸社會常情,被告之行徑應已造成原告身體上與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亦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並已侵害原告之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情事存在,要非無據,洵堪採信。從而,參酌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及最高法院判例之意旨,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訴請離婚,即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至原告另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與被告離婚之部分,因原告此部分主張與其前開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判准離婚部分,係屬選擇合併之法律關係,故不另行論之,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之。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玉嬌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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