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代號000000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