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616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81萬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陸續變更聲明,迄民國(下同)97年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2萬元及自9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乙○○於93年6月30日,邀原告甲○○出資315萬元投資寶聯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聯發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事宜,原告乃要求被告簽發同額之支票乙紙作擔保。嗣原告因寶聯發公司之投資金受困,遂於93年10月間持上開支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93年11月30日以93年度促字第15232號准許,同年12月28日確定。
原告乃於94年5月13日持前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聲請對被告為強制執行,並查封被告銀行存款。嗣經被告苦苦哀求,原告乃同意撤回強制執行(94年度執字第1090號),兩造並於94年7月4日合意簽立和解協議書,被告同意清償210萬元,並由訴外人 謝達炫 簽發38張金額合計210萬元,由被告背書之支票予原告,惟前揭支票僅兌現7張共28萬5,000元,餘如附表所示31張支票面額合計181萬5,000元則均跳票。爰依協議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2萬元及自9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緣被告係以前原告任教於國民小學之學生,訴外人謝達炫亦係新竹市北門國小第17屆畢業生,約於93年間,原告交付一紙銀髮族養生事業之廣告單,鼓吹被告參加政府推動投資理財專案即寶聯發公司所招募之保本型固定收益,稱紅利豐厚可以養兒防老、養錢防老,被告不疑有他,乃同意原告之建議,原告即要求被告簽立支票由其代為辦理。93年6月30日,被告乃簽發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營業部、面額315萬元、發票日93年10月3日之支票交付原告代為處理,即上開支票為參加寶聯發公司股東之資金,其上記註「本張支票為確立寶聯發建設起造股東之安全性,特開此支票為保障。當寶聯發建設起造股東投資案資金兌現時,將歸還本張支票、日期93年10月2日歸還,簽收人:甲○○、93年6月30日」。惟原告簽收後均無任何訊息或分配任何紅利。迨至93年12月間,突然按獲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之93年度促字第15232號支付命令,被告以為參加股東之資金必須負責該款,又因年歲已大不懂法律,而未聲明異議致告確定。嗣原告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字第1090號強制執行被告財產,被告要求原告將被告參加寶聯發公司之合約等資料交付被告,但原告無法交付,原告為詐騙該款項乃於94年7月4日與被告訂立和解協議書。
(二)查94年7月4日之和解協議書乃記載原告於93年6月30日投資寶聯發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案210萬元,甲方要求由乙方開立315萬元之支票乙紙,於寶聯發公司無法履行時為擔保履行,另又記載原告對寶聯發公司之債權及相關權利移轉讓與乙方(即被告),此時被告始發覺與原先邀請被告參加投資寶聯發公司之開發案有異,於簽立該和解協議書之後,被告乃向寶聯發公司取得傳真之合約書三份,即原告於⑴93年6月9日投資寶聯發公司3股計45萬元,⑵93年6月14日投資4股計60萬元,⑶93年6月30日投資14股計210萬元,始得知係原告參加股東,與被告無關。然該寶聯發公司於93年9月間因無法經營後曾3次匯款各45萬元、30萬元、30萬元予原告,是原告自認尚有210萬元未拿到寶聯發公司發還之投資款,可見原告為取得不法利益,於93年11月下旬以前開支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有詐欺之嫌。
(三)又系爭和解協議書所載之210萬元並非被告向原告所貸借之款項,和解協議書係原告勾串謝達炫先書立打字後要求被告簽名確認。被告自己有使用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支票,為何要有謝達炫簽發支票而由被告背書之理。被告絕非寶聯發公司之股東,被告於質疑原告是否有出資315萬元參加寶聯發公司之股東時,原告竟向被告諉稱係被告參與該公司之股東,並由被告簽發支票作為寶聯發公司之履約保證。況且在和解協議書內,原告已記載係其參加投資,則為何非股東之被告竟必須簽發支票作為寶聯發公司之履約保證?足見原告詐騙被告之行為至臻明確。
(四)又被告擔任小學老師46年半之時間,於13年前退休,因一生克勤克儉故稍有積蓄,而原告係國中教師退休,於86年8月31日成立新竹市教育改革協會,被告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協會,並於90年10月間被推選為常務理事兼副總幹事,故與原告較有來往。原告以聘請被告教日文為由,而行誘拐被告參加各項直銷公司之目的,有八采生技2003年12月份之獎金明細表上推薦人甲○○可證。93年元月間原告參加寶聯發公司之投資,並拉被告同時參加,原告事先串通訴外人 劉純其 於被告加入時共同以各式美麗謊言詐騙被告,使被告信以為真,再將被告簽發之315萬元支票作為其投資之履約保證。嗣後被告催促原告應將投資之資料交付被告,但原告一再推拖,至目前為止被告均未取得該專案合約書,是被告顯非寶聯發公司之投資者,原告竟將被告簽發並代轉付寶聯發公司之支票作為寶聯發公司對其作為履約之保證。
(五)按「民事法上所謂詐欺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為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71號及44年台上字第75號判例意旨可供參考。查原告取得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並在系爭支票影本空白處簽註,證明被告交付原告代為處理。至於原告所指 魏素靜 ,據原告稱係寶聯發公司之經理,曾以電話與被告連絡一、二次,經被告要求交付專案合約書,但均無下文。又被告會在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開立帳戶,係原告與劉純其勸說要投資台北銀髮族專案時先向十信申請支票,等拿到專案合約書後始把支票還被告交換現金匯票,結果被告至目前為止均無該專案合約,可見被告並未正式投資,應交還被告簽發之支票而未交還,竟作為原告投資寶聯發公司之履約保證票。
(六)又訴外人 陳詩敏 亦係新竹市教育改革協會之會員,謝達炫係其夫婿,為協調寶聯發公司與原告間之問題而向被告詐借355萬元匯入他公司之帳號,並約定給付被告利息,結果分文均未給付被告,而所詐借之金額分文未還,且在94年7月4日簽立和解協議書時,被告並未詳閱其內容,致造成部分之記載與所約定之內容不符,況查原告已由寶聯發公司在93年9月4日、9月20日及9月22日等返還其共105萬元,若被告應該保證時,亦應扣除該105萬元,但原告仍在93年11月間持被告簽發之支票向本院聲請核發315萬元之借款,可見原告向被告詐騙簽發支票投資寶聯發公司之事實明確。
(七)查系爭合解協議書第4項記載「當甲方(即原告)簽訂本協議書後,願將對寶聯發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案之210萬元之債權及相關權利移轉讓與乙方(即被告)」,足見本件係原告所投資,而後引介被告投資簽發支票,竟將該支票作為原告投資寶聯發公司之履約保證票,被告因擔任國小老師環境單純思想簡單無社會資訊,加上年老不知人心險惡,在原告及謝達炫之詐騙邀約下參加投資,被告又不懂法律,故不會在被騙後即時表示撤銷原告之詐欺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八)為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曾簽發交付其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發票日93年10月3日、面額315萬元、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1紙,嗣原告持前開支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93年12月28日以93年度促字第15232號准許核發確定。嗣原告持前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字第1090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強制執行,兩造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之94年7月4日簽立和解協議書,並由訴外人謝達炫簽發包括如附表所示支票共38紙,金額合計210萬元,並由被告背書交予原告,嗣後前揭支票僅兌現7紙計28萬5,000元,餘如附表所示31紙支票均未兌現等情,業據提出前揭面額315萬元之支票1紙、本院93年度促字第1523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協議書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1紙、退票理由單20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自堪信為真正。
(二)被告雖辯稱係原告向其招攬寶聯發公司之保本型固定收益投資,並要求被告簽發面額315萬元之支票由其代為辦理,故上開支票為被告參加寶聯發公司股東之資金。惟原告將被告簽發並代轉付寶聯發公司之支票作為原告投資寶聯發公司之履約保證票,並持上開支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並持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被告財產,並於94年7月4日強制執行程序中,與訴外人謝達炫合謀詐騙被告書立和解協議書,及由謝達炫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而由被告背書交付原告云云。惟查:
1、被告簽發前揭發票人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發票日93年10月3日、面額315萬元、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予原告簽收時,原告同時曾書立單據1紙,內容為「註:本張支票為確立寶聯發建設起造股東之安全性,特開此張支票為保障,當寶聯發建設起造股東投資案資金兌現時,將歸還本張支票。簽收人:甲○○。93.6.30」。觀其語意,前揭支票應係被告簽發交付原告,作為原告投資寶聯發公司金額之擔保,俟原告投資金兌現時,原告即應交還被告前揭支票。
2、嗣兩造復於94年7月4日簽立和解協議書1紙,載有「立和解協議書人甲○○(下稱甲方),乙○○(下稱乙方),雙方對於投資寶聯發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案事宜,達成和解如下:一、因於93年6月30日甲方投資寶聯發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案210萬元,而甲方要求由乙方開立315萬元之支票1紙,於寶聯發公司無法履行時,為擔保履行。……」等語,亦再次確認前揭支票係被告交付原告作為原告投資寶聯發公司之擔保,被告辯稱前揭支票係其參加寶聯發公司股東之資金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3、次按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632號判決參照)。又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亦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71號判例可資佐證。查被告雖辯稱其遭原告及訴外人謝達炫合謀詐騙書立系爭和解協議書,並由謝達炫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而由被告背書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採信,況被告嗣後並依該和解協議書內容給付28萬5,000元予原告,以履行該和解協議書之約定,綜此,實難認其係因陷於錯誤而與原告訂立系爭和解契約。再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民法第92條第1項、第9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於94年7月4日書立前揭協議書及包括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38紙,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97年2月19日)前,均未見被告有撤銷本件和解協議之意思表示,且事實上亦早已逾1年之除斥期間而不得再為撤銷,則被告自應受該和解協議書之拘束。
4、又原告係投資315萬元參與寶聯發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案已如前述,嗣因該公司營運受困,而於93年9月4日、9月20日及9月22日退還原告合計105萬元投資款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是兩造於94年7月4日書立和解協議書時,即將原告原始投資金額315萬元扣除返還之105萬元,而以210萬元達成和解。被告辯稱尚應扣除105萬元云云,亦無足採。
(三)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737條、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兩造和解協議書第2條、第3條、第4條約定:「因寶聯發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案目前受有資金困境,已委託立暘法律事務所之 歐宇倫 律師發函召開債權人會議,故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即被告)依附件一所列之方式,逐月由乙方先代為清償前揭投資案之本金210萬元予甲方(即原告)」、「清償方式係由第三人謝達炫代乙方開立各期支票,由乙方背書轉讓予甲方,甲方不得再將此支票背書轉讓予第三人;若乙方一時有無法履行之情事時,甲方亦不得以票據之方式向第三人謝達炫為求償」、「當甲方簽訂本協議書後,願將對寶聯發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案之210萬元之債權及相關權利移轉讓與乙方」等項,而附件並記載「乙○○先生償還更正為每月6萬元,合計35期,總價款210萬元」等語,並由謝達炫簽發,被告背書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予原告。是被告既與原告訂立前開和解契約,承擔寶聯發公司對原告之債務,被告即應依和解契約內容,按如附表所示支票日期,自94年12月5日起按月給付原告6萬元。從而,原告依和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94年12月5日起至97年2月5日止已到期之款項162萬元,及自9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提示日│背書人│票號│││││││(新臺幣)││││├──┼────┼──────┼───┼─────┼─────┼────┼──────┤│一│中華商業│94年12月5日│謝達炫│6萬元│94年12月5│乙○○│A00000000│││銀行新竹││││日│││││分行│││││││├──┼────┼──────┼───┼─────┼─────┼────┼──────┤│二│中華商業│94年12月6日│陳詩敏│1萬5,000元│94年12月6│謝達炫│A00000000│││銀行新竹││││日│││││分行│││││││├──┼────┼──────┼───┼─────┼─────┼────┼──────┤│三│中華商業│95年1月5日│謝達炫│6萬元│95年6月7日│乙○○│A00000000│││銀行新竹│││││││││分行│││││││├──┼────┼──────┼───┼─────┼─────┼────┼──────┤│四│中華商業│95年2月5日│謝達炫│6萬元││乙○○│A00000000│││銀行新竹│││││││││分行│││││││├──┼────┼──────┼───┼─────┼─────┼────┼──────┤│五│中華商業│95年3月5日│謝達炫│6萬元│95年6月7日│乙○○│A00000000│││銀行新竹│││││││││分行│││││││├──┼────┼──────┼───┼─────┼─────┼────┼──────┤│六│中華商業│95年4月5日│謝達炫│6萬元│95年6月7日│乙○○│A00000000│││銀行新竹│││││││││分行│││││││├──┼────┼──────┼───┼─────┼─────┼────┼──────┤│七│中華商業│95年5月5日│謝達炫│6萬元│95年6月7日│乙○○│A00000000│││銀行新竹│││││││││分行│││││││├──┼────┼──────┼───┼─────┼─────┼────┼──────┤│八│中華商業│95年6月5日│謝達炫│6萬元│95年6月7日│乙○○│A00000000│││銀行新竹│││││││││分行│││││││├──┼────┼──────┼───┼─────┼─────┼────┼──────┤│九│中華商業│95年7月5日│謝達炫│6萬元│95年7月5日│乙○○│A00000000│││銀行新竹│││││││││分行│││││││├──┼────┼──────┼───┼─────┼─────┼────┼──────┤│十│中華商業│95年8月5日│謝達炫│6萬元││乙○○│A00000000│││銀行新竹│││││││││分行│││││││├──┼────┼──────┼───┼─────┼─────┼────┼──────┤│十│中華商業│95年9月5日│謝達炫│6萬元││乙○○│A00000000││一│銀行新竹│││││││││分行│││││││├──┼────┼──────┼───┼─────┼─────┼────┼──────┤│十│中華商業│95年10月5日│謝達炫│6萬元││乙○○│A00000000││二│銀行新竹│││││││││分行│││││││├──┼────┼──────┼───┼─────┼─────┼────┼──────┤│十│中華商業│95年11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三│銀行新竹││││日│││││分行│││││││├──┼────┼──────┼───┼─────┼─────┼────┼──────┤│十│中華商業│95年12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四│銀行新竹││││日│││││分行│││││││├──┼────┼──────┼───┼─────┼─────┼────┼──────┤│十│中華商業│96年1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五│銀行新竹││││日│││││分行│││││││├──┼────┼──────┼───┼─────┼─────┼────┼──────┤│十│中華商業│96年2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六│銀行新竹││││日│││││分行│││││││├──┼────┼──────┼───┼─────┼─────┼────┼──────┤│十│中華商業│96年3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七│銀行新竹││││日│││││分行│││││││├──┼────┼──────┼───┼─────┼─────┼────┼──────┤│十│中華商業│96年4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八│銀行新竹││││日│││││分行│││││││├──┼────┼──────┼───┼─────┼─────┼────┼──────┤│十│中華商業│96年5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九│銀行新竹││││日│││││分行│││││││├──┼────┼──────┼───┼─────┼─────┼────┼──────┤│二│中華商業│96年6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十│銀行新竹││││日│││││分行│││││││├──┼────┼──────┼───┼─────┼─────┼────┼──────┤│二│中華商業│96年7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一│銀行新竹││││日│││││分行│││││││├──┼────┼──────┼───┼─────┼─────┼────┼──────┤│二│中華商業│96年8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二│銀行新竹││││日│││││分行│││││││├──┼────┼──────┼───┼─────┼─────┼────┼──────┤│二│中華商業│96年9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三│銀行新竹││││日│││││分行│││││││├──┼────┼──────┼───┼─────┼─────┼────┼──────┤│二│中華商業│96年10月5日│謝達炫│6萬元│96年10月12│乙○○│A00000000││四│銀行新竹││││日│││││分行│││││││├──┼────┼──────┼───┼─────┼─────┼────┼──────┤│二│中華商業│96年11月5日│謝達炫│6萬元││乙○○│A00000000││五│銀行新竹│││││││││分行│││││││├──┼────┼──────┼───┼─────┼─────┼────┼──────┤│二│中華商業│96年12月5日│謝達炫│6萬元││乙○○│A00000000││六│銀行新竹│││││││││分行│││││││├──┼────┼──────┼───┼─────┼─────┼────┼──────┤│二│中華商業│97年1月5日│謝達炫│6萬元││乙○○│A00000000││七│銀行新竹│││││││││分行│││││││├──┼────┼──────┼───┼─────┼─────┼────┼──────┤│二│中華商業│97年2月5日│謝達炫│6萬元││乙○○│A00000000││八│銀行新竹│││││││││分行│││││││├──┼────┼──────┼───┼─────┼─────┼────┼──────┤│二│中華商業│97年3月5日│謝達炫│6萬元││乙○○│A00000000││九│銀行新竹│││││││││分行│││││││├──┼────┼──────┼───┼─────┼─────┼────┼──────┤│三│中華商業│97年4月5日│謝達炫│6萬元││乙○○│A00000000││十│銀行新竹│││││││││分行│││││││├──┼────┼──────┼───┼─────┼─────┼────┼──────┤│三│中華商業│97年5月5日│謝達炫│6萬元││乙○○│A00000000││一│銀行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