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余坤圍 因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等案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及其他憲法原則之疑義,本院已提出釋憲聲請書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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