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76號抗告人 高景隆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回間 因103年度訴字第1476號給付股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君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