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0號原告張簡偉○
張簡毓○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陳○旻(年籍地址詳卷)
張簡瑞○被告 郭坤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5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葉育宏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