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948號聲請人 黃仲光 相對人 黃志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6864元、鑑定費1萬2000元及測量費1萬2980元,合計13萬1844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0萬5475元(計算式:131,844x4/5=105,47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