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460號、110年度緩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耳環貳對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婷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684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29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科奈兒商標耳環2對,經鑑定證明書證明均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684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29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11月17日起,於111年11月16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2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報表、鑑定證明書、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口,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