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號被告 黃雅芬 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芬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黃雅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搶奪案件業於民國99年7月29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99年執律字第141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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