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債務人 黃琳薇 代理人 連炎昌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聲請│││前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02│債務人於民國95、96年皆有營利所得,惟債務人卻陳│││稱僅有三筆投資,於上開資料所示不符。債務人應說│││明營利所得之來源、原因,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是否│││曾有股票交易行為,並提出往來之證券公司自95年7│││月起迄今歷年交易明細及交易金額、投資股票金額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03│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陳明│││債務人自民國95年7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另釋明債務人自97年2月│││至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原因,並提出97│││年2月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04│請提出債務人之母 黃張 淑美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並說明是否領取老人年金。另釋明應受扶養人黃張│││淑美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05│據債務人所提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渣打銀行為債務│││人之債權人,請釋明目前積欠債務數額、債務種類及│││地址。│├──┼───────────────────────┤│06│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請陳明無債務人。│├──┼───────────────────────┤│07│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租屋居│││住於臺北縣淡水地區,致每月須與友人分攤租金6000│││元。債務人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遷│││居於戶籍地。另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08│債務人自稱擔任其兄 黃泰松 之房屋貸款保證人,請提│││出其與台中商業銀行所簽定之保證契約影本、所擔保│││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陳明目前積欠債務數額、│││主債務人黃泰松目前是否仍依約繳款及債務人就前開│││債務償還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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