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149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
98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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