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玄○○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卯○○被告子○○被告巳○○被告甲○○被告丁○○被告酉○○訴訟代理人A○○被告辛○○被告未○○
樓被告庚○○被告亥○○被告乙○○被告午○○被告丑○○被告壬○被告黃○○○被告宙○○被告己○○
號被告戌○○被告申○○被告寅○○被告地○○被告天○○被告宇○○被告丙○○被告癸○○被告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