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債權人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債務人台灣勝利方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郁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勝利方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台灣勝利方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變更,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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