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 許玉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何佳蓉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