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思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思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思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102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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