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芊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芊昀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06年6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自106年12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債務人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清算事件、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