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長森醫院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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