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長森醫院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