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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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 郭慈瑀 相對人 王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台聲字第1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對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惟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以
105年度再易字第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毛彥程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