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交上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上字第17號上訴人 李賢玉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5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235條……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規定甚明。又「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及第24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此為上訴之合法要件,倘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而上訴並於上訴理由中表明者,即欠缺合法要件,上訴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緣上訴人駕駛9330-PB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有附表所列之違規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採證照片分別逕行舉發。上訴人不服,申請裁決,被上訴人洵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40條、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
1、3款規定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於民國104年6月15日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分別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7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罰鍰已於104年4月21日繳納結案)」、「罰鍰1,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罰鍰已於104年4月24日繳納結案)」、「罰鍰2,7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罰鍰已於104年5月8日繳納結案)」。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已停止於左轉待轉區中,並無員警所舉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闖紅燈情事。附表編號1、2所示之舉發超速違規案件,經裁決中心認定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可見並無超速違規等情,並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及撤銷原處分。觀諸上訴人前開上訴理由,無非重申於原審之主張,及以其主觀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難謂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宋鑠瑾附表┌──┬─────┬─────┬────┬────┬────┐│編號│裁決書│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車輛│違規事實│├──┼─────┼─────┼────┼────┼────┤│1│高市交裁字│102年2月2│美濃區美│9330-PB│汽車駕駛│││第32-BBD90│日13:29│興街232│自用小客│人行車速│││6106號││號│車│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2│高市交裁字│104年2月24│美濃區美│同上│汽車駕駛│││第32-BDE51│日9:32│興街232││人行車速│││2354號││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3│高市交裁字│104年3月9│鳳山區建│同上│駕車行經│││第32-BDE51│日15:04│國路、澄││有燈光號│││5378號││清路││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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