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409號債權人朋莊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之總金額19620元自104年7月1號起算滯納金(遲
延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台端請求管理費期間係104年4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惟104年7月1日後發生之管理費,無從回溯自同年7月1號起算遲延利息;另按民法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自收受支付命令翌日起,負擔遲延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