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八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