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全如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任 和被上訴人甲○
丁○○丙○○乙○○戊○○複代理人 馮慧娟 右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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