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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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 蕭文進 住嘉義縣○○鎮○○里○○路○○號
蕭宗仁 住同上 蕭如發 住同上 蕭秀玲 住嘉義縣○○鎮○○里○○○街○○號送達代收人 呂妙燁
住嘉義市○區○○路○○號4樓1被上訴人 張丁祥 住嘉義縣○○鎮○○里○鄰○○路○○○巷○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833,333元(902,640+310,693+31萬+31萬),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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