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耀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耀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分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6年4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更字第824號、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更字第927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7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5月16日,有該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72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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