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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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有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有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有志前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及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4年5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0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9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