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林坤榮 被告 林榮泰
林榮南 林榮三 林榮四 林榮元 林邑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4,850元【計算方式:1,04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1/4(原告之應有部分)=884,8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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