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醫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醫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文進
蕭宗仁 蕭如發 蕭秀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吳佳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丁祥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醫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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