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673號債權人柏德公園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夙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孟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管委會最新一任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務人有無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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