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第1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乃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1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以被告業已死亡而於民國94年5月23日以94年度訴字第1376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業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至扣案白粉1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05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20168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