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在台北縣樹林市○○路○段○○巷○○弄○○號5樓,犯罪地在台北縣○○鎮○○街○○○號附近,而起訴時被告所在地又未在本院轄區內(被告於台北監獄執行中),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