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48號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