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77號
原 告 何有量
許妙如
洪 蔡秀勸
陳可芯
林翠玉
毛仲夷
伍美琴
林 陳麗芳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鳳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鳳琴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鳳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4,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