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霖
相 對 人 杜翊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準
用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委任報酬,對相對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債務授權處
理合約書第10條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