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94號

原告 陳達源

被告 蔡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件有宜迴避事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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