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241號
原   告  謝寶猜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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