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92號
原 告 楊秀絨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福生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