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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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0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相對人即
原 告 藤田知広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同法第28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間「一般規定、法規、特權及通知」第20條之
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時,除專屬管轄外,雙方同意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會員得主張由消費
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原告主張消費關係發
生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有個人教
練課程合約書(含上述約款)1件可稽,本院自有管轄權,
故聲請人聲請將本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為無可採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