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40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林勵之
被 告 陳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6日下午2時16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