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偉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緝字第22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彭偉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彭偉文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雖合於刑法第53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惟其所犯上開3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以100年度聲字第509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090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足資參佐。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3罪定應執行之刑,顯為重複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附表:受刑人彭偉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9日│100年4月7日至100年│100年4月7日││││4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速││年度案號│第23844號│字第10234號(聲請│偵字第1688號││││書附表案號誤載為速│││││偵字第10234號,應│││││予更正)││├───┬────┼─────────┼─────────┼─────────┤││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8│100年度豐簡字第442│100年度豐簡字第275││││號│號│號││事實審├────┼─────────┼─────────┼─────────┤││裁判│100年3月25日│100年9月2日│100年5月4日(聲請│││日期│││書附表誤載為100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8│100年度豐簡字第442│100年度豐簡字第275││││號(100年度撤緩刑│號│號││││字第134號)││││判決├────┼─────────┼─────────┼─────────┤││裁判│100年4月26日(100│100年11月15日│100年6月2日│││確定日期│年10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緩字第301號、100年│字第14274號、101年│字第7380號、101年│││度執更字第3876號、│度執緝字第224號(│度執緝字第225號(│││101年度執緝字第223│發監101年11月21日│發監101年8月20日-1│││號(發監101年2月21│-102年2月20日)│01年11月20日)│││日-1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