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74號聲請人 鄭憲和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車層 鄭氏 宗祠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車層鄭氏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車層鄭氏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車層鄭氏宗祠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於民國77年6月10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7年7月14日為設立登記,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0年12月8日為變更登記(100證他字第1321號,登記簿第54冊、第45頁第1301號)。茲為使該宗祠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更完善,於101年6月17日董、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8月1日北市民宗字第10132062400號函覆無意見在卷,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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