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04號債權人 陳昱 𪸃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和秝有限公司蕭永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蕭永程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7年8月
6日,面額新臺幣500,000元之支票一紙,詎經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遭退票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載,發票人為和秝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為何人及對債務人蕭永程請求之依據、和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該裁定於107年10月1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