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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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債權人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佳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晉毓晉裕汽車保養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晉毓即晉裕汽車保養廠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晉裕汽車保養廠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7年
9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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