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201號債權人 劉忠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萬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AD0000000、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
非債務人黃萬得,則就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65萬元之部分,請另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